关于统一盗窃罪起刑点的建议
民进会员、市政协委员、吕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白建荣认为:关于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多少为“较大”、多少为“巨大”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将数额较大的标准划定在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随后,各地高院均出台规定,在制定标准时各地均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于经济发展不一致,所以盗窃罪起刑标准也差别很大。如广东省将盗窃犯罪分为三类地区确定起刑点:一类为2000元、二类为1500元、三类为1000元,而有的地方高院起刑点是500元。
起刑点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标准,起刑点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给予行政处罚还是给予刑事处罚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如同样盗窃900元财物,在有的地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广东只能算普通治安案件,惩处力度差别很大。
盗窃罪起刑点不统一存在的弊端:一是容易造成人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猜疑,以为我们执法不严;二是容易造成不法分子向打击处罚力度较小的地方积聚。为此建议:
一、将盗窃罪的起刑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二、对入室盗窃做为盗窃罪的加重情节。
三、对入室盗窃实行“零容忍”,不达起刑点的,明确规定按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进行追究。
(网络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