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政协委员、民进吕梁市直文艺支部主委梁瑜认为:越级上访是当前我国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数量较大、影响较广。从频次和规模来看,具有高发、多发的态势,并时常伴有各种过激行为,甚至构成群体性事件。
纵观近年由于越级上访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其原因在于:转型期经济社会结构激烈变动,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凸显;“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权力和责任不完全对称,权力相对集中于上级机关;基层权力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在基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现行的政策、法律不健全、相对滞后,致使一些矛盾及时妥善解决的法律依据不足;上访群众有“崇上”心理,寻求用“上压下”的方法来解决问题;部分群众思想偏激和个别人员煽动、唆使。
处理越级上访及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要有高度的大局意
识;要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
导能力的试金石”;要减少社会矛盾的触点、降低燃点,必须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放在首位。
一、理性对待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正常现象,是公民利益诉求不畅的结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做好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以高度负责的心态介入处理,尽可能地在萌芽状态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化。
二、创新群众利益诉求的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动创新公民利益诉求方式,最大限度地让公民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尽可能减少公民利益诉求的“非理性”和暴力。强化信访制度的沟通职能,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拓展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反馈。
三、加强互动,努力形成制度化的对话沟通机制。开通网上问政渠道,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通过对话、谈判和沟通,构建一种“回应型”的制度产生机制。这既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四、以处理群体性事件为契机,推动制度领域的变革和创新。要借助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来反思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争取主动了解民意,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网络编辑:贺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