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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丽: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及法律保护

时间:2016-5-9 16:15:33  作者:崔建丽   点击: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崔建丽反映: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犯罪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近五年(2011年——2016年4月底),山西省汾阳市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人数71人,占同期犯罪总人数4%左右。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集中表现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犯罪原因既有个人原因和家庭原因,也有学校和社会因素。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一个棘手问题,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只有全社会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因此建议:

一、做好家庭预防工作。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要努力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树立良好的家风。社会要以倡导创建和谐家庭、文明家庭为己任。每个家庭要帮孩子建立积极、乐观自信、健康向上的人生志向,树立远大人生理想,使他们免受各种不良风气和现象的侵蚀。家长的素质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区要注意对家长的教育,引导家长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多和老师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

二、加强学校教育。学校心理教育、普法及道德教育是预防工作的根本。一是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从小学到高中,国家应开设普法教育课程,从小树立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问题,用法律理念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二是要加强心理学教育。学校从小学到高中也应开设“心理学”课程。学校的未成年人来自不同的家庭,他们所表现的思想及行为都与他们生育成长的原生态家庭的状况息息相关,不同的学生有自身心理及性格存在的缺陷,及时有效科学地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和疾病,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三、做好司法机关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定时向各个学校就近期国家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到学校进行宣传,也可以就工作中的案件进行实例教育,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传教育,使未成年人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威慑力,不敢犯法,发挥法律的预防犯罪功能,有效预防犯罪发生。

四、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保护性工作。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严格《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树立和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实现对未成年权益司法保护的最大化。在办案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中积极实行感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认真执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及指定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网络编辑:车芳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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