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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江:关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时间:2015-3-11 9:08:32  作者:   点击:

吕梁民进骨干信息员侯江反映: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乃是大势所趋,我国能够改变以往的“多头执政、分散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承担起统一登记的职责,可谓是在压力之下的进步之举。然而,从目前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看,我国当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完美,在立法和实践中都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为此建议:

一、从长远计,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当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立法形式是条例,其效力等级属于行政法规,而综观其他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均为土地登记法或者不动产登记法。如果不动产登记的最高法律仅仅为条例,行政法规较低的效力层次与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不相匹配。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整个物权制度的核心,关系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计民生等重大问题,属于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从我国以往做法来看,有关不动产登记也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是起到配套和辅助的作用。而且,以条例形式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容易使人认为其性质仍然为行政管理行为,这与“使不动产登记回归到民法”,回归到其“公示”作用的诉求不符。此外,《物权法》第十二条关于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过于简略,要在不动产登记法规中进行完善,必须通过立法才能实现,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显然无法完成整合和修改物权法的任务。因此,应当由《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实体权利义务,由《不动产登记法》具体规定登记程序、登记机构、簿册等,并视实际需要可制定《不动产登记细则》,形成《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法》—《登记细则》的法律框架,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范化提供法律保障。

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保障《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当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如果全国人大没有修改相关的法律,《不动产登记条例》将面临违反众多上位法的尴尬局面。

如果现在不对这些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理顺和修改,将来《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执行就存在困难,难以推行。加之目前,公众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寄予过多的反腐预期,也折射出现行反腐制度体系的缺失,因此,加快修法进程,完善系列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网络编辑:贺立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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