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需要标本兼治
省政协常委、民进山西省委副主委、吕梁市副市长 成锡锋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的日益集聚,单位和个人机动车拥有数量几乎以倍速增加,由此带来的停车位少、停车难的问题日益严重。
因为停车位短缺,我省一些城市道路的两侧经常停放着各种车辆,由此造成道路拥堵不畅,上下班时段更是堵成一片,混乱不堪。而居民小区的有限空间,更是被各种车辆挤占得水泄不通,不仅让居民感到压抑憋闷,而且车主之间经常因车辆错让、剐蹭发生争吵、争执,社区不安定不和谐因素因之增加。
停车难的问题,不仅省城太原表现突出,其它地市也十分严重。广大市民对此啧有烦言、怨声载道,抱怨政府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滞后、停车管理水平落后的声音,几乎日日可闻、不绝于耳。
的确,停车难问题之所以日益严重,我们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因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停车难背后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是政府在城市建设中停车位规划配建工作的严重滞后。事实上,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公安部和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制定出台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遗憾的是,这一富有前瞻性的法规文件,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在近十多年来,在城市建设迅速扩张、城市楼房不断增加的特殊形势下,停车场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硬性的配套建设要求。正是由于各级政府对城市建设规划统筹不够、对既有政策规定执行不力,从而导致停车难问题成为困扰我省广大市民的城市的疑难杂症。
近年来,我省各地就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出台过一些办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与城市居民汽车拥有数量的不断增加相比,停车位的增加仍然远远赶不上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加。细究其因,是因为政府还没有从城市整体规划和建设这个根本上痛下决心来破解停车难问题,多数地方满足于“小道场”里小打小闹小腾挪,其结果必然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更有一些地方,“老账”未解决,又欠“新账”,一些新建楼房的停车库建设仍然数量不足、标准不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停车难的问题在我省多数市县,不是日以缓解,而是日益严重,急需政府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解决城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不仅需要治标,更需要治本。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省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停车场和停车设施是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理念,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按需求增加城市停车车位,大幅度拓展居民停车资源,努力满足广大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停车场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各地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优先考虑停车场建设。要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通盘考虑、科学选址,充分考虑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进行综合论证,实现停车场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要完善静态交通发展规划,把静态交通规划和动态交通规划摆到同等重要位置。
(三)各地要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并尽快偿还“旧帐”。早在1988年出台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就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补建或扩建。”对此我们不仅应严格执行,而且应适应近些年城市发展和汽车数量飞速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更加严格的要求。停车场建设,必须作为城市新建办公经营场所和居民住宅楼审批的前置条件,没有配建足够数量停车位的基建工程,一律不予审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原来没有配套建设的,要勒令其限期研究制定出解决办法。
(四)政府要把停车场建设作为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大投资力度,同时广开思路多渠道开辟融资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机动车停车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停车设施建设。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力和企业主体力,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的合理机制,通过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要通过政府负责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合力破解“停车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