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吕梁市委员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参政议政 >> 社情民意 >> 内容

梁瑜:关于加强民意表达渠道实效性的建议

时间:2013-4-27 9:04:23  作者:   点击:

吕梁市政协委员、民进吕梁市委骨干信息员梁瑜认为: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有了更多的表达渠道,民意表达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不容否认,民意表达在机制上和渠道上依然存在不够完善、不尽畅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诉求的畅通表达,而且直接关系到扩大人民民主的实现问题。

现行的民意表达体制与渠道主要通过,一是人大、政协等宏观的社会性渠道;二是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管理组织等微观的单位性渠道;三是党委、政府、法律等组织中的信访部门等具体的专门性渠道。这三条渠道都缺乏民意表达的具体组织、程序、实施、方式、监督等内容的法规、制度和操作细则,这成为造成民意表达渠道梗阻的原因。

因此建议: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意充分表达的制度体系。一方面,要积极探索现有民意表达渠道更好反映民意诉求的具体实现方式。在具体的实践中,各级人大、政协、信访部门和群众组织应扩大吸纳民意的程度,与群众联系、反映群众意愿的方式与程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质量议案提案的保证手段,以及政府民主决策的程序与监督等,都应当以制度的方式肯定下来。另一方面,要把体制转型过程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的民意表达渠道及其方式,用制度的方式肯定下来。比如各级领导干部直接与网友在线交流,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了解民情。

二、积极探索民意渠道实效性的措施方法。首先应对党政领导的

接访要求先转化为行政细则规定,确定必要的量化评估标准,党委和政府有针对性地定期对接访、信访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检查督办;其次可以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内容、时间、方式、保障等作出制度化规定,建立代表、委员履职约束激励机制和履职档案。同时,还可以增加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民意表达的客观性、真实性。加强民意调查的广泛性、科学性,探索非政府、非正式组织在民意表达中发挥作用的方式,逐步培育具有较强权威性的民意调查组织。

三、深入民意表达渠道程序设计和指标评价体系研究。针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民意表达失真现象和疏通民意渠道领域的“执行难”问题,要在深人调查的基础上,对民意表达渠道程序设计、指标评价体系建立问题加以研究,提出制度性的解决思路。一方面要注意民意表达渠道程序设计的科学化。另一方面要建立民意表达渠道指标评价体系和制约机制。特别是要确定一些对衡量民意表达渠道便捷、畅通与否具有关键作用的核心指标,使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对阻塞民意表达渠道、歪曲民意和人为制造民意失真的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切实使出台的制度得到执行。

(网络编辑:贺立辉)

网络编辑: 来源: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中国民主促进会吕梁市委员会(www.sxllmj.org.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传真:0358-8223098 电话:0358-8223098 吕梁民进邮箱:mjllsw@163.com
  • 吕梁市市委大院 邮编:033000 晋ICP备10006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