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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瑜:为国有企业改革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分类规范制度

时间:2012-8-2 8:47:51  作者:   点击:

吕梁市政协委员、民进吕梁市直文艺支部主委梁瑜认为:近年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革方向,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国有大中型企业只是初步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离规范的要求还很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才刚刚起步,国企改革目前仍处于攻坚阶段。

尤其是国有企业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往往容易理解为“要试图按现代企业制度下规范一般企业的规则来规范我国所有的国有企业”,按这样的思路推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导致国企改革面临深刻的矛盾:试图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各种作为,却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或者使国有企业性质发生不良的蜕变。一些国有上市企业股市圈钱、国有大中型企业涉足非法洗钱等案例,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国企改革已经进入了需要“精细操作”的时期,如果没有明确的章法,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严重的副作用和矛盾,甚至败坏改革的声誉。

为此建议:在改革的思路上,我们必须从以突破旧制度为主的改革,转向建立依据成文规范的新制度的改革。有人将我国现存的国有企业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完全由公司法规范的一般企业,第二类是完全由公司法规范的国有企业(主要适用于国家参股企业),第三类是主要由公司法规范、同时制定专门法规或国家政策来调节其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关系和行为的国有企业(主要适用于国家控股企业),第四类是以特殊法律规范的国有企业(形式上也可以是公司制企业,适用于国家独资或者绝对控股企业)。

从原则上说,上述第一、第二类企业不再负有强制性的社会政策目标,可以被视为一般的企业。第三类、特别是第四类国有企业则是特殊的企业,负有强制性的社会政策目标(即国有企业的特殊义务和责任)。这四类企业的性质有很大的区别,在管理实践中决不能混淆,否则会产生严重的矛盾和混乱。因此,亟需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明确的分类,该立法的要尽快立法,该执行的尽快执行,使各类企业的改革和运行都有明晰的章法可循。

(网络编辑: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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