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进促进会吕梁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6年9月27日民进吕梁市委一届二次全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专门委员会是在市委会和主委会议领导下开展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的工作机构,是市委会联系相应界别会员的纽带,为市委会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研究咨询的作用。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市委会任命,副主任由主委会议或主委办公会议任命,委员由主委办公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集中并代表各相应界别会员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我会的整体优势,积极参政议政,努力多办实事,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具体有:
1、学习、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及时通报市委会的工作部署和动态,为委员的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创造机会和条件;
2、联系和组织本委员会委员、会内相应界别的会员和会外有关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我会的特点开展专题调查和研讨,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为我会的参政议政服务;
3、协助政府部门就有关的重要决策征询意见和建议,献计献策;
4、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5、承办市委会和主委会议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应围绕自身任务制订本届期间的工作规划,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1—2项议政调研课题和调研计划,其执行情况应向全体委员报告;每个专委会每年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一份建议,原则上每位委员任届期内应提出5—10项建议(或提案、意见);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议和形成的调查报告、建议,应征求委员意见,充分协商后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审定,并向市委会或主委会议报告。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都应有明确的议题,形成决定或决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主任或主任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并决定近阶段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主任或主任扩大会议。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应与人大、政协和政府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应与我会各基层组织的对口机构建立联系,沟通信息,加强工作上的合作;重大的专题调研活动应积极争取下属组织的协助、支持,共同合作完成。
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依据本《通则》,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简则》。
第九条:本通则经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报主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