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吕梁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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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0-5-10 10:00:23  作者:佚名   点击:

民进吕梁市委 

近年来,群众上访事件越来越无序、混乱,有的甚至干扰了党委、政府正常的工作生活。由于“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查堵、解决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维稳成本越来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日益沉重的负担。但是信访事件越来越多,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陷入“越维越不稳”的“维稳怪圈”,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维稳方式,会破坏全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等价值观念,在道德上削弱政府形象,必须高度重视。

纵观近年来的上访事件和社会冲突,主要是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等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其最初的目的是基本权益受到侵犯的一种维权行为,应该属于利益诉求与表达的一种方式。

群众之所以上访,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政策因素。在征地补偿安置等方面,征地拆迁主体不统一,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如,离石滨河道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6000元/亩,变电站建设用地是9万元/亩,商业性建设用地达到40万元/亩,甚至更高。二是干部因素。一些干部对信访工作不重视,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初访、个访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有的采取“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权宜之计,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给群众造成误导性预期:如果你想让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导致小问题变成大矛盾。三是群众因素。一方面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利用信访“自由”的便利条件,有事不找村干部,直接上访;另一方面少数人利用群众的合理要求,人为组织、煽动信访群众扩大事态,造成影响施加压力,从而达到其他目的。四是司法体制因素。一些本来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群众宁可放弃法律武器而选择上访,一方面是“打不起官司拖不起时间”,另一方面行政诉讼败多胜少,对司法部门不信任。五是信访机制因素。农村信访案件最终又经过上级部门转批到乡镇(街道办),处理问题最终又落实到乡、村干部头上,但是有些信访案件不是乡村干部能解决、解答了的,所以导致部分上访人员认为基层是在推脱敷衍,于是便越级上访。

解决上访问题,不能“谈访色变”,以稳定为名压制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要以积极的态度,以规范化的方式,走出“维稳怪圈”,扎实做好农村信访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实现信访工作的“三个转变”

    要始终坚持“从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的工作理念,坚持民思我想、民困我帮、民求我应、民需我做,把群众的正当信访诉求作为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努力实现信访工作的“三个转变”。一是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开展“领导干部”下访活动,领导干部主动下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要认真履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秩序,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化解各类矛盾,把信访稳定工作的重心从事后解决向事前排查化解上转移。三是变单方工作为多方联动。信访稳定工作不只是信访部门的事,也不只是乡镇(街道办)的事,它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   转变作风,健全制度,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

做好信访工作最重要的是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制机制,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管道。信访干部要摸实情,知真底,做到情况明、对策实,要抓住主要矛盾,真心实意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明确答复,防止出现重复访、越级访、聚众访。

三、   加强引导,依法治访,积极预防非正常上访行为

要重视法律普法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坚持依法治访,一方面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有偏差时及时予以纠正,对侵犯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行为及时查处;另一方面对非正常上访、违法上访、煽动闹事的行为应坚决打击。

网络编辑:admin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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