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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荣:建议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 白建荣:建议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
关注社会 - 白建荣:建议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
白建荣:建议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力度
 
关注社会  加入时间:2009-5-5 18:08:45     点击:1520

民进会员、吕梁市政协委员白建荣认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古以来,人们为了能避免遭受身体上的病痛,很早就借助药品来治疗疾病及保健身体。因此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物品,它与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息息相关。近年来先有齐二药“假药”、“欣弗”劣药事件,后有假生理盐水案,今年又出现了假“糖脂宁胶囊”。为什么有毒有害食品层出不穷?为什么假药劣药到处横行?追其根本,我认为主要是因为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善,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力度不够,也就是说与其造成的后果相比,其罪与责是不相适应的,对犯罪分子的法律震慑力不足,致使违法犯罪行为难以遏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列为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标准可以看出,人如果吃了假药,不仅不能治病,反而会造成其他损害,或者延误治疗的最佳时机,从而会危及人的生命健康。

刑法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刑法140条规定又按照销售金额规定了4个档次的法定刑,其中对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上调查显示,1988年“安徽假人工牛黄案”的主犯李志全被处以死刑是以投机倒把定罪的,而1993年河南上蔡县农民白武松将剧毒性“氯化琥珀注射液”改头换面成“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和“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造成三人死亡,最后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死刑。而现行刑法虽然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可以判处死刑,但是据了解还没有一人适用死刑,为什么法律规定有死刑,而实际上很少适用呢?说明我们的法律还是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了。由于许多药对人体的损害并不是立即发生,所以在实践中很难判定是不是因为假药造成的损害。所以建议将刑法141条修改为:

一、将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即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金,没有销售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

二、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创设罚金折抵刑期的机制,对不能支付罚金的,每10万元折抵1年有期徒刑。

(网络编辑: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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