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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简介 -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民进简介  加入时间:2008-3-12 18:22:42     点击:7430
 第七章 干 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
 
 
  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网络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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