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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民进简介 -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民进简介  加入时间:2008-3-12 18:22:42     点击:7432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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