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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民进简介 -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民进简介  加入时间:2008-3-12 18:22:42     点击:7433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 本会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 本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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