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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荣: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后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白建荣: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后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注社会 - 白建荣: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后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白建荣: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后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注社会  加入时间:2012-6-20 8:33:34     点击:1854

 

吕梁民进会员白建荣反映: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取消了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两项。

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在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再次明确强调: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2012年3月,山西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汽车维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取消收取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两项收费。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是强制要求,技术等级评定的前提是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交通运输部部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车辆技术性能需要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要求客、货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是市场准入及其年度审验的依据。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是市场准入及其年度审验的依据,二级维护检测是保障车辆维护质量的手段,具有强制性,现在国家取消技术等级评定收费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就失去了经费来源,将无法进行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而这又恰恰是交通运输部门在市场准入时的依据,现在国家取消这两项收费,需要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否则将会引发不安定因素。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企业,收取检测费是其保障正常工作经费的唯一来源。

以吕梁市为例,其综合性能检测站全部是企业,其实全国大部分地方的检测站也是企业,如果不允许检测站收费,那么检测站将因经费无来源而关闭。

三、经营者因为无法取得检测报告单无法进入市场。现在已经陷入一种两难境地:

1、因检测站不能收取检测费,所以不出检测报告单。

2、管理部门对没有检测报告单的车辆又不予许可,经营者陷入两难境地。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一、取消交通运输部等规章中关于对营运车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强制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由车辆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时,不要求审核车辆技术状况,在初次进入市场时,只要求持有机动车行驶证,就予以办理;在年度审验时,只要持有安全检验报告单的,就予以审验。

对其他涉及综合性能检测的一律予以作废或者取消。

二、建议取消强制二级维护制度

二级维护制度是上世纪60年代制定的,按照原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年2号令(2001年第4号令修改)的规定,二级维护后必须到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后才可以签发合格证。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技术状况越来越好,很多维护内容已经不适用,现在的二级维护制度已经失去了意义,所以建议将目前执行的二级维护制度取消,由企业自行根据车辆运行状况确定维护内容及周期,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经营。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车辆检测报告。

三、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5、《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第4号令)第十四条 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网络编辑: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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