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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赵东茂、马飞:尽快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 李媛、赵东茂、马飞:尽快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
关注社会 - 李媛、赵东茂、马飞:尽快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
李媛、赵东茂、马飞:尽快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
 
关注社会  加入时间:2010-5-21 10:22:11     点击:732

吕梁民进会员赵东茂、马飞认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管早在80年代就有诸多的提法,后来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框架,但为其立法却未能进入实质性阶段,就制度层面进展也十分缓慢,未起到遏制官员腐败的作用。目前社会各阶层公民意识逐渐增长,人们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与日俱增,对于官员的腐败问题不仅仅停留在口诛笔伐上,而迫切要求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予以打击遏制,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作法。因此迫切需要尽快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

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许多国家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只要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这样,那些公开收入情况与奢华生活状态明显不符的官员,就会被纷纷现“原形”。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应当有序进行。首先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已有的相关制度,加快金融、信息管理、外汇管制和财产登记实名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与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技术,并进一步加强已有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确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同时借鉴国外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方面的经验,酝酿高层次立法,通过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健全以“申报、公开、审查与监督、问责”为主线的申报制度。不仅要申报官员的工资和资金,还要申报这些财产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各种服务性收入。对虚报、谎报、漏报和拒不申报要进行监管,以严厉的惩罚杜绝申报造假。

三、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向社会公布的制度,财产申报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为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组织人事部门可做为受理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局可作为审查机构。

    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技术与之配套,应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程序给予制度保障。

(网络编辑: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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