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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规范医保卡的使用 建议规范医保卡的使用
关注社会 - 建议规范医保卡的使用
建议规范医保卡的使用
 
关注社会  加入时间:2009-10-17 8:58:22     点击:1086
 

民进交城支部会员、市政协委员潘晓红认为:医保卡是我国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的结算工具,它主要是用来支付参保人员治疗、购药费用的,它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保卡只能用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均在禁买之列。然而在个别城市的药店里,医保卡却已堂而皇之地变成了“购物卡”,不仅可以购买保健品这类与药品沾边的东西,就连洗发水、洗衣粉等生活用品也可以购买。这种把医保卡当作“购物卡”使用的做法势必导致宝贵的医保基金流失,进而影响医保改革的平稳运行,最终造成“医保”不能“保医”的局面。

    造成医保卡变成“购物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医保定点药店受利益驱使,寻找新的利润来源。

    为了方便群众购药,促进药品零售业的发展,许多城市都给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医保资格”。但有些医保定点药店为了追求利益,置国家有关规定于不顾,将“医保资格”当成了“摇钱树”,不仅不按照医保政策办事,反而钻医保的空子,想方设法寻找新的利润来源,于是“药店超市”应运而生,医保卡变成了“购物卡”。虽然这些药店大都打着“方便群众购物”的旗号,但利益的驱动才是他们真正的动力。

   二、 参保人对医疗卡认识不清,导致参保人只顾眼前的小“实惠”,而看不到长远的大“利益”。

    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在买药的同时买些日用品图个方便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更多的人却并不仅仅是为了方便。他们认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但这些钱看不见、摸不着,也不能支取,所以只有换成了实物才“实惠”。并且医保卡里的钱是由个人缴纳和单位补贴一起构成的,也就是说购买相同商品时,用医保卡要比使用现金更实惠。

参保人员的这些想法充分说明了他们对我国设立医保卡制度的目的,医保卡的性质以及科学使用方法的认识还不全面,从而导致参保人员只看到了眼前物的“实惠”,而看不到医保卡是为了实现“病有所医”的一种积累和储备的长远利益。

   三、 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管理部门对药店的监管失控 。

    据了解,有些城市的医保网络结算系统是普通的银联POS机,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在银联机上刷卡消费,但POS机只是一种结算系统,并不能体现参保人员在药店买了什么药,而有的药店在给顾客的收据上只列出中成药、西药、门诊费等模糊的商品名。这些医保卡使用及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就给药店违规销售保健品、日用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相当一部分地区医保管理机构对医保卡和药店疏于管理,不仅没有相应的监督、审核,有的甚至完全放开不管,对医保卡“只管建账,不问去向”。医保管理机构的这种对医保卡和药店松散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药店“购物潮”的兴起。

    针对上述医保卡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保障宝贵的医保基金得到合理使用,确保医保改革的平稳运行,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参保人员和医保定点单位的教育。

    在发放医保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的教育。要通过相关教育使参保人员熟悉医保政策,了解自己的权利,正确认识和使用医保卡,掌握医疗保健和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自身健康水平。

    对医保定点单位也要加强有关医保政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规范各医保单位的行为,努力为医保患者提供质优高效、费用低廉的医疗服务,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对医保定点单位的监管,发动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1.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强、环节多,监管的工作量大、责任重,所以首先要建立一支专业的监管稽查队伍。我们建议,监管队伍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临床经验的卫生专业人员、熟悉医疗机构和药店运行的财会人员、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的执法人员构成。监管人员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明察暗访,并且不定期检查药品的进、销、存情况。

    2.统一医保卡结算设备,升级医保卡结算系统。除了建立专业的监管队伍外,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单位的监管还需要有科学、严谨、快捷、高效的硬软件系统提供支撑。但目前国家尚没有明确规定医保卡结算系统必须使用什么刷卡设备,而很多定点药店都采用了普通的POS机,但普通的POS机不具有识别商品名目的功能,并且现有的结算系统也不能明确列出所购买的药品。这就使得医保卡的消费变得查无实据,从而无形中增加了医保经办机构监管、处理、整顿工作的难度。所以我们建议统一医保卡结算设备,升级医保卡结算系统,在医保卡结算系统中增加商品名识别功能,实现对于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结算系统将自动拒绝使用医保卡购买。

   3.要量化监管指标,加强协议管理。协议是一种商业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对定点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医保定点单位签订协议时,不仅要明确责、权、利,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协议文本基础上将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措施、管理要求、管理目标纳入协议中,对协议内容进行细化、对管理标准进行量化、对违规认定进行刚化,从而使服务协议内容更完整、更具操作性,为开展对定点机构的基金使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4.发动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医保卡中的钱是每一位参保者的“救命钱”,每一位参保者都有责任对医保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可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广大群众对定点单位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医保经办部门反映,以便医保经管机构及时取证并做出处理。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人们对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因此,我们要将宝贵的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管规范医保卡的使用,做到“看病的钱”看病用,坚决杜绝“医保卡”变成“购物卡”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促进我国医疗保障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网络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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