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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荣: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修改建议 白建荣: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修改建议
关注社会 - 白建荣: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修改建议
白建荣: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修改建议
 
关注社会  加入时间:2009-7-17 8:33:51     点击:815

吕梁市政协委员、民进会员白建荣认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五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现行关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存在不合理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都是各地检察院自行选择和任命的,这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院内部主导产生的方式,其实际表现是人民监督员受制于任职的检察机关,严重的制约和影响着人民监督员监督职责的履行。

为了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目的的真正实现,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度,为此建议:

一、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落实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这样可以从程序上消除人民监督员受制于所监督的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可以克服由检察机关“预选”或“内定”所造成的先天性制度缺陷,更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人民监督员数据库。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专门监督活动,因此在人民监督员的人员组成上,应当将广泛性与专业性相结合,以求最大限度地体现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因此建议人民监督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任,并建立人民监督员数据库:1、从行业上分,应当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仲裁员、经济师、医生、建筑师等;2、从身份上分,应当包括:民主党派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

三、在人大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设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受检察机关的领导,不利于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在人大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派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才不受检察机关的束缚,真正起到监督的效果。

四、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实施监督。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和 “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应该说,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是高检院在总结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的基础上,慎重提出的,基本上涵盖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全过程。那么如何进行监督呢?我认为,针对“三类案件”和 “五种情形”,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在人民监督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起案件都重新抽取,以保证监督员不受干扰,确保公正。

五、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效。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赋予人民监督员的是一种审查和表决的权力,只有检察长或检委会同意,其表决才生效,否则只能引起上级检察机关复核之程序,这种复核在检察机关内部改变的机率很低。为保障人民监督员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必须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职所必需的职权。建议保证人民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于以全票或者以多数票通过的表决意见,检察长应当指令有关部门执行,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不同意表决意见的,应将不同意理由告知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第二次表决,第二次表决意见与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一致的,检察长应当确认,并指令有关部门执行。

2.第二次表决意见与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不一致的,由人民监督员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3.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改变下级检察机关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并由下级检察机关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复核维持下级检察机关决定的,应将维持理由告知人民监督员。

   4.对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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